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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审宣判四贪官

判处佘国信无期徒刑、甘维仁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李援朝有期徒刑十五年、俞芳林无期徒刑
2000-11-05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刘昆 我有话说

本报南宁11月4日电南宁市、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分别开庭,对被告人佘国信、甘维仁、李援朝以及俞芳林做出一审判决。

今年57岁的佘国信原系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助理、自治区财政厅厅长、党组书记。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佘国信对全区的财政工作有领导管理权,其利用与各级财政的上下级关系,通过写字条、打电话、批示和直接打招呼过问等手段为他人谋利益,收受他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8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佘国信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佘国信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甘维仁原系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区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厅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甘维仁在1994年至1997年间,为达到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的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先后四次通过李平向成克杰行贿人民币27万元,并在成克杰的帮忙下顺利当上了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其行为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行贿罪。案发后,被告人甘维仁在有关部门仅掌握其犯罪线索还未查证属实,而对其进行调查的情况下,能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甘维仁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援朝捕前系广西南宁饭店总经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与外单位的经济来往中,非法收受回扣款、茶水费共计人民币81.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援朝受贿数额巨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援朝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援朝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人民币;扣押李援朝保存的银行存单9张(内有存款额共计42万元人民币),人民币现金10万余元、美元3000元、港币1.8万元,作退赃处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原钦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俞芳林特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公开进行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俞芳林有如下犯罪事实:一、受贿。俞芳林于1989年至1998年在原任中共北流县委书记、玉林地区行署副专员、专员、玉林地委副书记、书记、钦州市委书记期间,先后29次收受吴某等10人和单位所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036164元。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俞芳林的家庭全部财产总计人民币7862380元。俞芳林对巨额财产来源供述有证据或符合实际情况的财产总计人民币5973457.69元,尚有1888922.31元不能说明来源,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俞芳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俞芳林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所犯罪行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被告人俞芳林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除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外,还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虽不构成自首,但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在侦查期间,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查其他案件,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在羁押期间,还制止了一起他人的犯罪行为,也应视为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俞芳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受贿所得人民币203万余元予以没收,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追缴财产差额部分人民币18万余元。法院决定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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